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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下发医疗器械管理新条例,推进检察工作有序进行
加入时间:2013-08-19 10:20:00  当前新闻点击率:2345

    普朗医疗器械网资讯:近日,从兰州市药监局获悉,为有效推进当地医疗器械产业建设,规范高风险类医疗器械的使用,杜绝销售、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据悉下半年的工作将从多方面共同展开,全力做好各个细节的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备案管理工作力度。 以及遥控式透视x光机U型臂数字化x射线机等医疗器械的推广。

    一是外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兰州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向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备案,备案后向医疗机构提供《外埠药械单位办事机构备案表》,外埠药械单位办事机构不得现货销售医疗器械。

    二是外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发生变化的,或变更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的,应在7日内报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理变更。

    三是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要求,向外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索要《外埠备案表》,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是兰州市辖区局要加大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检查力度,督促外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驻兰州办事机构及时完成相关备案工作,对无《外埠备案表》的,要按照《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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