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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出台医疗器械管理新条例,目前已通过审议
加入时间:2012-11-01 10:19:36  当前新闻点击率:3503

        普朗医疗器械网资讯:为更好的促进当地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近期兰州市委召开了相关会议,对于《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全体进行了审议。在新出台的《条例(草案)》指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经营中禁止采取搭售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也不得采取邮售、互联网交易的方式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加大了对医疗器械及药品流通的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和质量认证文件;采取搭售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采取邮售、互联网交易的方式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为从业人员或者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及票据等便利条件;以举办培训班和医疗保健品讲座等方式,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异地现货销售活动;以食品、保健品以及消毒、灭菌用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的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真实记载。特殊药品的销毁,由药监部门监督实施。

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向患者提供药品应当凭医师的处方,不得以开放式柜台自选、试用、义诊、义卖、咨询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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