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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如何有效管理,好视力眼贴事件反思
加入时间:2013-05-07 12:49:09  当前新闻点击率:2343

普朗医疗器械网资讯:昨日,国家药监局撤销了好视力眼贴的许可证,其作为二类医疗器械,在宣传过程中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在铺天盖地的广告中,好视力眼贴是解决眼睛疲劳、预防近视、弱视等眼部问题的“利器”,而能够达到此“功效”的原因是添加了中成药成分。但是,检测表明,好视力眼贴外敷根本不会起到什么疗效,反而会使一些消费者耽误了正规的眼疾治疗。好视力眼贴“广告宣传的适用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一个普通的贴膜吹嘘出了医疗效果,郑州新视明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欺诈行为。首先,有欺诈的故意,即郑州新视明公司明知好视力眼贴不是药品,却告知消费者有治疗功效,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次,郑州新视明公司具有欺诈的行为,除了找“权威机构”进行认证外,还花钱“镀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指出,虽然“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不包括代言人,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承担法律责任,代言虚假广告宣传的,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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